全国人大代表建言推进专项立法保障校园安全

发布时间:2018-05-23 13:40:39 信息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有着切身关系。全国两会上,黑龙江省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建议,应加大对校园暴力等不安全行为的预警和监督力度,以立法方式保障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不容忽视

黑龙江省全国人大代表刘蕾认为,儿童、青少年都还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期,这个时期遭遇任何突发暴力,都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冲击。即使没直接经历遭遇,也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带来影响。倘若经常遭受暴力又无人制止,在对强者屈从的过程中,这些校园暴力受害者便会认为“暴力”是一种秩序,极有可能成为日后的“施暴者”。

“校园安全是个大概念,不单单指学生安全,还包括秩序安全、校车安全、饮食安全等等。”费聿玲代表表示,“学校安全尤其是学生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事关每个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社会上的每个家庭的幸福,事关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必须认真对待。”

专项立法空缺待补

“从法律层面考量,推进校园安全建设工作,需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学校安全法》,能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相适应。”费聿玲代表指出。

费聿玲认为,从解决实际问题的层面出发,校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若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学校、老师、学生与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与额度等问题上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八项内容可入法规

代表们认为,《学校安全法》应规定如下内容:一是明确学校安全的概念与范围;二是确立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安全管理工作细则;三是明确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主体,厘清政府、学校、家长、社会等各方面责任,特别是从法律意义上明确监护人的范围,划清学校与学生监护人的关系;四是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五是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机制;六是规定校园安全事故责任分担和权益救济多元化途径;七是加强对学校合法权益的保护;八是明确学校安全立法中有关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协调。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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