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挖墙角”公约靠谱吗?

发布时间:2018-05-23 13:45:26 信息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州46家民办中小学日前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如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名。这被视为防止民办学校之间恶性竞争,避免在教师流动上乱挖墙脚而采取的措施。这是民办学校之间的权利互助,还是对教师自由流动权益的损害?本期聚焦选取两篇文章。

建设教师队伍更要“练内功”

熊丙奇

  民办中小学自主签订的《公约》属于行业自治范畴。如果得到执行,可以遏制民办学校间高薪挖人的恶性人才竞争,给当地民办学校招聘用人创造良好环境。但也必须注意到,《公约》可能在当地的民办学校间形成一种利益联盟,让学校在教师面前变得更为强势,即便教师对工作不满意,也很难像以往一样通过辞职表达出来。当然,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教师也可能选择离开当地民办学校,而去其他地方应聘。也就是说,民办学校自觉构建良好的人才竞争环境值得肯定,但在教师招聘、管理、使用中,必须尊重教师的权利。只有营造重视人才、人尽其用、人尽其才的环境,才能发挥教师作用,吸引并留住优秀教师。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领域确实存在恶性抢师资的情况,有的学校开出高薪去招聘其他学校的教师,利弊皆有:利在于学校会重视教师,否则就会被挖走;而弊在于,在非理性的恶性抢教师中,教师也不安于本职工作,待价而沽,影响学校的教学。如何做到有序竞争,对民办学校办学管理是一大挑战。

  民办学校自主签约,对学校间的恶性抢人才会有所约束。但这还有两方面问题,一是签约的民办学校只是在当地要遵守《公约》,会不会不在本地民办学校抢,而到本地的公办学校去抢,以及到其他地方去抢呢?恶意挖墙角之类的手段,要得到根本治理,还得依靠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战略的根本转变,学校自己要重视自身的人才培养,而不是靠挖角来打造人才队伍,挖角思维不变,约束了当地的挖角行为(也仅仅是民办学校间的挖角,到公办学校挖角不受限制),还会有到外地挖角的行为。二是当地的民办教师,在“跳槽”受到本地民办学校《公约》影响后,会不会也对学校的办学、管理、薪酬不满,而依旧选择辞职到其他地方的学校呢?毕竟,其他学校的“挖墙角”,只是人才离职的诱因之一,教师之所以要离职,不只是“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那么简单,必定有学校自身的原因。如果学校不重视学校文化建设,给教师提供职业和事业发展空间,是很难留住优秀人才的。

  可以说,民办学校会自主签订防止彼此以恶意手段挖墙脚的《公约》,已经意识到恶性抢师资的弊病所在。因此,建设教师队伍应该“练内功”,不能再用急功近利的手段。从这一角度说,如果当地民办学校能以《公约》的签订为起点,放弃靠挖角来建师资队伍的做法,那么会给所有教师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需要注意的是,《公约》限制的是恶性抢师资,对于教师的自由选择、自由流动,学校不能横加干涉。只有基于尊重教师的权利,来建设和发展教师队伍,学校才会增强对教师的吸引力。(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公约有利于行业内权利互助

堂吉伟德

  教师是一所学校的核心资源,各学校为争取优质师资,往往付出了极大成本,特别是自我培养造就的名师,更是如此。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或者约束机制,让教师实现有序流动,并限制行业恶性竞争,那么乱挖墙脚的不当竞争,必然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

  虽然从法律上讲,教师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不过,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有流动的权利也应承担补偿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该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点在飞行员流动上体现得最充分。由于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费用以百万元为单位,飞行员个人很少能承担得起,如果想跳槽,容易引发诸多纠纷。为了实现飞行员的有序流动,2014年11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几十家航空公司和4名飞行员代表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确立了飞行员流动的部分规则,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依据。虽然其主体性、流出幅度规定、补偿方式、补偿主体上还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不过以公约的行业自律和自为的方式,依然有诸多值得称道和效仿之处。

  在民办教育领域,公约的签订本来应当属于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双边关系,比如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补偿和赔偿机制。教师在合同期满之前若要辞职离开,则应对学校进行必要的补偿;反之,学校若要提前解聘教师也应给予赔偿。但问题在于,若是有第三方,比如其他学校参与,则会让事态变得复杂,也让补偿的约束力度不断衰减。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第三方互相约束的方式,也就是行业内的自我监督,控制挖墙角式的不正当行为,让教师的流动合理有序,那么由此造成的负面成本,才会得到更好的遏制。

  就治理行为而言,公约是一种值得推崇和鼓励的好措施。检验一个公约的可行性,一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二是看其是否违背了权利公平的原则,对行为当事人有无造成权利性伤害,并限制了其选择的自由。防互挖墙脚公约是权利互助的自为,一方面通过此举规范了行业间尤其是校际间的行为,通过补偿性惩罚限制了不正当竞争的冲动,既兼顾了弱者救助的原则,又实施了对非正当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则是避开了对个人的直接干扰,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道防流出的关卡,加固了非正常流动的“控制阀”。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教师流动自律公约》先注重于自律,然后才侧重于他律,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秩序的规范。作为行业自治和自为的尝试,公约的进步之处应当得到遵循和推广。(作者系职员)

  《中国教育报》2016年11月1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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