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分类管理 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发布时间:2018-05-23 13:45:31 信息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积极推进分类管理

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实现较快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政策不能真正落实,民办教育依法管理需要加强。由于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取得合理回报,使得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者以投资办学为主,与义务教育本质属性产生冲突。实践中出现的“名校办民校”、改制学校、贵族学校以及民办占比大、招生不规范等现象,人为拉大了义务教育发展差距,助长了择校热,加重了学生身心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影响了教育公平。同时,由于定位不清晰,在管理工作中也难以落实现有法律规定有关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针对民办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实际谈几点想法。

  一、“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依法治教的必然选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落实到教育领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可见,义务教育是国家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通过办学获得营利并分配的同时,还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这必然有损公共财政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延续和强化,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从教育行政决策的比较研究看,西方发达国家营利性办学行为也不是面向所有教育领域开放,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基本是严格禁止设立营利性私立学校。

  二、保障义务教育公平是政府一项基本职责。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促进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义务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促进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我国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投入主体,必须坚持以促进公平为首要任务,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城镇化发展和流动人口现状,做好布局规划,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公共财政为主,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即使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发展义务教育,其购买的服务与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必然要求相一致。当前,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坚持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针对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现状和农村经济薄弱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迁子女就学的现实矛盾,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以政府为主配置中小学校,避免出现义务教育的市场化,导致政府发展义务教育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优质公办教育资源流失,避免原先在“公益”和“逐利”间摇摆的民办学校倒向营利,加剧择校现象和学生课业负担,避免把学生进入民办学校异化为以金钱择校,使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受到严重损害,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实行分类管理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从近年来部分省市和学校开展的改革试点与探索看,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让民办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发展定位,有利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许多教育行政部门都在积极研究并落实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包括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但由于各类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事实上存在的合理回报或营利问题,使得各项扶持政策难以有效切入。因此,对民办学校按不同类型管理,对不同阶段性质的民办学校再细分差别化管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乎情理、易于操作,有利于将鼓励支持政策落实到位。从总体看,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配套差异化扶持政策和优惠制度,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将进一步弘扬我国捐资助学的优良传统,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吸引真正有意于举办公益性事业的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

  总之,公办也好,民办也好,只是政府发展教育的手段包括运用市场机制,都不能也不应改变教育所特有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性质。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教育服务,但教育不同于普通的行业产业,必须严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而不能片面强调市场手段,单纯追求经济收益。即使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也只能是少量的。同时,教育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等于禁止所有教育阶段实施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不等于阻止社会资本进入义务教育领域。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一直鼓励社会力量更多地兴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社会培训等非义务教育。(江苏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冯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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