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的变化都在哪?

发布时间:2018-05-23 13:45:37 信息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三次审议。

根据教育部今年7月发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人。

备受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三审)的变化到底在哪?
变化一:新增“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同二审稿相比,草案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
 
目前的存量民办学校如果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学校,草案规定,“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果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选择成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几乎不受影响,如果草案通过,它们只需要依照法律修改章程就可以继续办学。但营利性学校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还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变化二:新增“加强党的建设”

教育部曾建议,民办学校中的党组织在强化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增加民办学校党组织活动的内容。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变化三:进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

现行法律实行审批和备案的双轨制,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草案放开了营利性学校的收费规制,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办法,则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业内认为,此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扶正营利性民办教育上市资质;二是消除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享受政策扶持的障碍。其中第一项分歧最小,尤其是民办化程度较高的细分领域,如幼教、职业教育 、K12课外辅导等,上述领域随着资产证券化障碍消除,行业龙头将利用资本平台优势迅速抢占市场,赢得快速发展机会。
保留一:税收优惠政策与土地优惠政策
草案保留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并增加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三审稿提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 此外,草案在保留现行法律“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保留二: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举办者最担心的是修法后,自己的学校是否会变得民不民、公不公,甚至失去办学自主权。”一名陕西省民办学校举办人说。  对此,连续三次审议的草案中,都对现行法律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规定予以了保留。 进行时:
    在审议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时,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决定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以及国家对两类学校的扶持措施,并对现有民办学校作出更加合理的过渡安排,对于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决定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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