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18-05-23 13:48:27 信息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有效控制学生的无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湛江市教育局结合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完善印发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严格执行“人籍一致”

根据《通知》要求,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已有学籍的由接收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为学生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接转本校招生服务范围以外的小学毕业生学籍,也不得擅自接转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小学毕业生学籍。

普通高中新生未经录取学校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的,学校不保留其入学资格且不予建立学籍。一旦发现有学生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籍将被取消。

●没入户或无身份证号学生也可申建学籍

对于没有入户或已入户但没有身份证号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填写《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就读证明表》,向学校申请建立学籍。市教育局提醒,为了不影响学生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类业务,没入户学生的家长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及时给孩子办理入户手续。

●学校不得为学生挂建学籍或办理借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为不在校就读的学生挂建学籍或办理借读。学生在转学或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时,学籍档案应转到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要保留其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归档永久保存,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明确中小学转学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要求,目前我省中小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为了提供便民服务,我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根据规定,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如有问题可向学籍主管部门反映

据悉,《通知》的全文已在湛江市教育局官网(网址:http://zhjedu.30edu.com.cn/http://www.zhjedu.cn/)公布,广大家长和学生如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或投诉,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向学生所在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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