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霞山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3 13:48:42 信息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霞山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切实做好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学划分学区,合理控制规模,免试就近入学,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第三条 健全招生机构,规范录取程序,严肃招生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霞山区区属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学校)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一)霞山区户口适龄儿童,包括:

1. 户主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

2. 本人是户主的适龄儿童。

3. 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入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4. 户籍中登记的与户主关系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包括:

1. 非湛江市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持有在公安部门办理的霞山区居住证满5年,且在此期间居住证持证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如居住证年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满半年不满5年的,按照湛江市户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录取办法办理。5年是指截至适龄儿童入读当年430日止倒推连续计算满5年)

2.湛江市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居住满半年,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或企业住所在霞山区)和税务登记证(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霞山税务机关纳税)满半年或在霞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半年。(半年是指截至适龄儿童入读当年430日止倒推连续计算满半年)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本人在霞山区有房地产权证的非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四)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烈士,或在霞山区居住或工作的军人优抚对象、民警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和突出贡献专家、华侨子女、引进人才等,且符合中央、省、市和霞山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录取办法

第五条 我区公办学校将根据适龄儿童的具体情况采取学区学校直接录取和电脑派位方式进行录取。

(一)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23项,且“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家庭住址一致”的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方式录取。

(二)在本条第(一)款招生结束后,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23项中“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家庭住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不含居住证年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不满5年的情形)、第四条第(三)款的适龄儿童,采用电脑派位方式录取到有学位的区属公办学校。

(三)在本条第(一)、(二)款招生结束后,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的适龄儿童、居住证年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满半年不满5年的非湛江市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按区属公办学校公布的学位名额,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录取。

(四)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适龄儿童,由家长向霞山区教育局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公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民办学校根据霞山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对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予以优先招录。

第七条 我区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取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和电脑派位录取两种程序:

(一)学区学校直接录取程序

1. 查询信息。由霞山区教育局到公安户籍部门查询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2. 核实信息。由学校牵头,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3. 公布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适龄儿童的户口地址和学区布局,对“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家庭住址一致”的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方式录取。录取名单在霞山区教育网(http://www.440803.net)和录取学校进行公布。

4. 通知入学。录取学校按照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入学通知书》;如在每年81日前没有收到通知,家长应及时到学区学校查询并领取。

(二)电脑派位录取程序

1.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23项中“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家庭住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情形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 查询信息。由霞山区教育局到公安户籍部门查询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2 核实信息。由学校牵头,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3)公布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已经核实的户口信息在霞山区教育网公布参加抽签的适龄儿童名单和学校名单。

4)公开抽签。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适龄儿童的录取结果,并在霞山区教育网和相关学校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录取学校按照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入学通知书》;如在每年81日前没有收到通知,家长应及时到录取学校查询并领取。

2.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的适龄儿童(不含居住证年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不满5年的情形),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公布报名点。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布局,在公办学校设置若干报名点,并在霞山区教育网公布。

2)报名审核。居住证年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满五年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其适龄子女到报名点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含居住证信息和社保信息,与适龄儿童关系等),并将居住证、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适龄儿童户口簿等原件、复印件(A4纸印)交报名点初审(持证人与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交出生证等证明材料),汇总后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送公安、社保等部门审核。

3)确定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参加电脑派位的适龄儿童名单,并在报名点和霞山区教育网公布。

4)公开抽签。根据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址,在有学位的公办学校中,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录取结果,并在霞山区教育网和相关学校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3.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公布报名点。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布局,在公办学校设置若干报名点,并在霞山区教育网公布。

2)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其非霞山户籍适龄子女到报名点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含房地产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适龄儿童关系、房地权证编码和房屋坐落地址。),并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属人户口簿、身份证、适龄儿童户口簿等原件、复印件(A4纸印)交报名点初审(持证人与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交出生证等证明材料),汇总后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3)确定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参加电脑派位的适龄儿童名单,并在报名点和霞山区教育网公布。

4)公开抽签。根据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坐落地址,在有学位的公办学校中,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录取结果,并在霞山区教育网和相关学校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4.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的适龄儿童、居住证年限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满半年不满5年的非湛江市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公布名额。在霞山区教育网和各公办学校公布电脑派位招生名额。

2)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各学校公布的招生名额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为适龄子女就近选择一所学校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只能选报一所学校),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位申请登记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的编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将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的原件、复印件交给学校,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分别送工商、税务、社保部门审核。

3)公布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商、税务和社保部门审核结果确定参加抽签的适龄儿童名单和学校名单,并在霞山区教育网和有关学校公布。

4)公开抽签。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录取结果,并在霞山区教育网和相关学校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第八条 按照控制规模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录取程序:

(一)下达计划。霞山区教育局向民办学校下达招生计划,并提供抽签未入围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的名单。

(二)录取审核。各民办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的报名情况,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录取名单并上报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公布名单。在霞山区教育网和各民办学校公布适龄儿童录取名单。

(四)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五)录入信息。学校在规定时间将录取学生的信息录入霞山区教育网招生平台,不录入的不能建立学籍档案。

 

第四章 注册入学

第九条 家长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或儿童身份证),同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按时到录取学校为适龄儿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家长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取消儿童的录取资格,并视情况将有关人员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一)虚报儿童年龄等报名信息的;

(二)提供虚假的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生证等材料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第十一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先停职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变造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生证等材料的;

(二)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学校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四)违反招生工作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统筹和协调,具体工作由霞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

(二)成立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三)各学校成立由校长负总责、本校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等信息提取截止时间和按规定需提供的工商、税务、社保等材料期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30日。适龄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31日(含31日)。家长应在此之前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理顺适龄儿童的户口关系,按社会保险、工商行政管理或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保险、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有关手续;其他各项招生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霞山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对在霞山区教育网和相关学校公布的参加抽签或录取的适龄儿童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反映,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选择5名家长代表参与监督电脑派位工作,由家长自愿报名后随机抽签确定。

第十六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霞山区户口适龄儿童,在领取《入学通知书》后,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霞山区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自愿放弃区属公办学校录取资格的(不按时领取《入学通知书》或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霞山区教育局不再安排其入学事宜。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修订)从2015年秋季招生起实施,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2015611

 

图片点击可放大:2017年秋季霞山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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