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每年补助小学生1150元初中生1950元

发布时间:2018-05-23 13:53:21 信息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近日,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全省城乡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

《办法》明确,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提高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每生每年:2016200元、2017250元、2018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特殊困难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特殊困难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一般困难和比较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元;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改造补助资金,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省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符合条件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办法》提醒,资金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等,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购置原则按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办法》强调,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省级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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